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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自学考试转考、免考手续办理规定

2005-05-24 14:05:00   来源:其它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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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和全国考委颁发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务、考籍管理工作规则》,制订本规定。

  一、转考

  省内考生可持已有的准考证在省内不同市、县(区)报考(报考不同专业,无须办理改报手续)。外省转入或转出外省的考生须办理转考手续。

  (一)凡持有我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一个准考证参加我省自学考试的考生,若因工作调动、家庭迁居等原因,在广东省内需变更报考地点或改报专业的,持已有的准考证报考,无需办理转考、改报专业手续。

  (二)凡持有我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两个以上准考证的考生,必须办理转考手续,将各门课程的合格成绩转入其中一个准考证中,以后只须持该准考证参加考试,具体办理办法如下:

  考生持所有的准考证、课程合格证书到转出市考办办理转考手续。考生根据本人取得课程合格成绩的情况,向市、县(区)考办书面申请将所取得的各科合格成绩转入其中一个准考证中。市、县(区)考办根据考生的要求填写一式四份的《转考登记表》,由市考办汇总后,送转入市考办并由转入市考办送省考办;省考办审核盖章后,两份留省考办备案,两份退回转入市考办;转入市考办应将其中一份交考生,让考生留作办理毕业手续时备用。

  (三)外省转入 考生需先在转入市按新生办理报名手续,取得我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准考证。考生在外省办理转考手续时需明确填写转入我省的市、县(区),并了解考籍档案寄送所需的时间,在预计考籍档案可寄达我省时间后,到转入市考办查询,确知转出省(直辖市、自治区)已将考籍档案寄达我省考办,并获知外档号后,持两省准考证和转出省(直辖市、自治区)考办的证明及课程合格证书,到转入市、县(区)考办办理转考手续。转入市、县(区)考办根据考生提供的以上资料填写一式四份的《转考登记表》(并附转出省的考籍转移通知单)送省考办;省考办审批后,两份留省考办备案,两份退回转入市考办;转入市考办应将其中一份交考生,让考生留作办理毕业手续时备用。

  (四)转出外省 考生持准考证和课程合格证书到转出市、县(区)考办办理转考手续。考生向市、县(区)考办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需转往外省的课程的《课程合格证书》;转出市、县(区)考办给考生开具《广东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生转考介绍信》交考生,并填写一式四份的《转考登记表》,由市考办汇总后送省考办;省考办审批后,两份留省考办备案,一份连同考生的考籍档案寄往转入省考办,一份退回转出市考办。考生持《考生转考介绍信》和课程合格证到转入省办理手续。

  二、免考

  国家承认学历的各类高等学校的毕业生、肄业生、退学生报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可根据有关规定,申请免考已学过并考试成绩合格的有关课程。

  (一)国家承认学历的各类高等学校的毕业生办理免考手续时,考生须向市考办提供毕业证书和成绩表的正本及其复印件各一份;市考办核验原件后留下复印件(如成绩表需从本人档案中复印,档案所在单位劳动人事部门须在复印件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如成绩表从原毕业学校复印,须由学校教务处(科)在复印件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并填写一式四份《申请免考课程登记表》送省考办;省考办审批后,两份留省考办备案,两份退回市考办;市考办应将其中一份交考生,让考生留作办理毕业手续时备用。

  (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生办理免考手续时,考生须向市考办提供毕业证书、成绩表和课程合格证书的正本及其复印件各一份;市考办核验原件后留下复印件(如成绩表需从本人档案中复印,档案所在单位劳动人事部门须在复印件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并填写一式四份《申请免考课程登记表》送省考办;省考办审批后,两份留省考办备案,两份退回市考办;市考办应将其中一份交考生,让考生留作办理毕业手续时备用。

  (三)凡专科是 1993年前市属成人大专院校(包括市属教育学院,原中小学教师自学考试除外)毕业的考生,还须提供入学时录取名册的复印件(录取名册上应有广东省高等、中专咨询委员会公章或广东省高等教育局成人高等中专学校报名办公室公章或广东省教育厅师范教育处公章),或广东省教育厅学历认证中心作出的学历证书鉴定证明(联系电话:020-37626990)。

  (四)凡按规定用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全国公共英语等级考试合格成绩顶替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相应课程的考生,须提前按办理毕业的有关规定办理免考手续。

  (五)各类高等学校的肄业生、退学生,已取得考试合格成绩的公共基础课,也可按免考(一)的要求办理免考手续(退学生须出具原所在学校教务部门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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